集团(股份)公司第四轮《集体合同》已在2014年底顺利签定。《集体合同》是企业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、工作时间、休息休假、劳动安全卫生、保险福利等事项,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书面协议。《集体合同》由公司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,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。
第四轮《集体合同》在基本保留原有条款基础上,对两处进行了修定:
一是根据地方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逐年提高的现状,对原《集体合同》第九条进行修改。取消原《集体合同》按照工龄区间分档确定的病假工资,修订后的《集体合同》规定,从宝鸡市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开始执行起,病假期间的岗位工资按照宝鸡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%计算每天的发放标准。假定:2015年宝鸡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250元,那么所有职工病假期间的岗位工资就是每月1000元。
二是根据公司三大(新、老、工业园)区具体情况,对原《集体合同》第十五条进行修改。明确今后每天上下班时间按照公司的作息时间规定执行。
签订后的《集体合同》文本分别留存在公司工会办公室和人事部门,电子版已上传至公司http://192.168.10.3中的“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”里的“集体合同”中,供广大公司员工查阅。(毛玉田)